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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總則

第一條 本營業規章(以下簡稱“本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第二條 本公司經營之第二類電信一般業務服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係指交通部開放並核准由本公司藉租用網路經營者之線路,構成完整之通訊網路,提供第二類電信一般業務服務予客戶。
第三條 本業務之經營,除電信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章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業務專供第二類電信一般業務服務之用,非經電信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使用。
第五條 本公司如因技術上需要或營業區域重行劃定或增設時,得將用戶所使用之數據傳輸相關設定予以更換,但須於三十天前通知,用戶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

二、 營業項目

第六條 本公司提供下列服務:
  1. 全方位通訊整合諮詢服務
2. 電信通信服務
 
  • 網際網路接取業務
  • 頻寬轉售服務

三、 租用申請

第七條 用戶申請租用本業務時,應提具公司內部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以資證明租用戶為內部資訊傳輸用途,本公司查驗通過後,始得承租,並將相關資料送至電信主管機關備查,公司保留不定期查驗之權利。
第八條 用戶申租本業務時需繳交相關設定費用及施工保證金,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申租者,應附送公司執照事業登記證影本以及代表 人之身分證,以供核對。
第九條 用戶所檢附證照之真偽,本公司不負查證責任,如有不實,致生任何糾紛,概由用戶自行 負責。
第十條 用戶申租本業務,經本公司同意者,本公司將儘速於三十天內使 用通信;如由於機線設備缺乏等原因,不能在短期內接受申租者, 本公司應儘速將原因告知。
第十一條 用戶應使用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之設備儀器,作為本業務通訊之用。用戶擅自變更其租用之設備,致改變其性能、業務用途或裝設地點者,公司得依電信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處分。

四、 費用之計算 -收費標準請參考業務說明

第十二條 本業務依用戶申請之服務類型訂價,依本公司網路業務租賃合約規定及相關辦法執行之。
第十三條 費用調整變更時,本公司於網站公告之,變更部份,變更前告知用戶,資費如有調漲時,而用戶不同意繳付新費率時,可終止契約,並辦理退費事宜。
第十四條 其他未註明之相關費用繳付及計算,依據雙方企業內部網路業務租賃合約規定及相關辦法實施之。

五、 異動申請

第十五條 用戶於租用本業務間有下列情形時,應依本公司之規定辦理異動,本公司得視各項異動之情形酌收手續費:
 
(一) 繳費方式變更:信用卡、銀行轉帳或其他繳費方式變更,須於繳費通知前15日以書面或傳真方式送達本公司。
(二) 暫時停用:
 
  1. 原已繳之剩餘費用不退費,暫停手續費及暫停期間應折算退款,於到期日時才一併計算,以一個月作為計費單位,多退少補,費用不足者另行出帳單。
  2. 為免佔用通信設備影響他人權益,暫時停用時限為三個月,超過時限未正式提出復線者視為正式停用。
(三) 未繳費遭斷線後復線:
如逾繳費期限一個月尚未繳交者,則將予以斷線。斷線後要求復線者得再繳交復線手續費。
(四) 變更申請資料:指用戶變更原申請書中之任何一項資料(如更改用戶名稱、帳單地址、變更聯絡電話……等)。
第十六條 用戶申請本業務之各項異動,得親自或委託他人代辦,或以書面資料、電話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確認用戶身份無誤後即可辦理。

六、 契約之保密

第十七條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基本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 司法機關、監查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七、 用戶相關權益

第十八條 經營者經受廢止許可,應立即通知用戶 ; 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份業務經營,應於預定佔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用戶,並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九條 用戶應於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手續。
第二十條 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失時之處理方式。
(一) 本公司應維持業者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速休復 ; 但用戶自備設備者,應自行修復。
(二) 電路障礙經本公司派員查修,發現係因客戶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本公司得酌收費用。
(三) 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服務中斷,本公司不負責善後與賠償事宜。
(四) 如因電信公司之線路傳輸品質不良所造成之損失,本公司將協助用戶聯繫相關單位進行維修,但本公司不負線路維修及用戶損失。
(五) 客戶租用本業務,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應由本公司負責恢復系統之運作,客戶不需支付任何維修費服務費用,通信連續阻斷達二十四小時者,每二十四小時扣減當月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不滿二十四小時部分,不予扣減,當月阻斷不通應扣減租費總額以當月應繳租費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第二十一條 對用戶申訴之處理及其他與使用者權益有關之項目。
(一) 用戶在變更聯絡地址及電話時,應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告知本公司以維護用戶日後使用之權益。本公司服務專線04-22514001,傳真專線04-22517069,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二) 本公司對於用戶之申請事項,於二週內給予口頭或書面答覆。
(三) 本公司對於債信記錄不良之客戶,保留市否接受其申請網路服務之權利。
(四) 本業務所擷取之任何資源,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用戶不得違法使用。

八、 契約終止

第二十二條 申請終止使用之客戶,須以書面或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終止使用生效後,本公司將以支票支付退費款項。
第二十三條 用戶若未以書面或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終止,視為客戶承諾續用。
第二十四條 若用戶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款,經本公司以書面、傳真、電話任一方式通知後一個星期內仍未繳費,本公司有權主動中斷客戶之網路服務,並保留拒絕提供服務之權利。
第二十五條 用戶申請租用本業務或移設時應繳之各項費用,應自公司通知之日起十四日內一次繳納,逾期不繳納者,註銷其申請。所繳建設、施工保證金依相關業務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公司已調妥機線設備通知用戶租用或移設時,用戶因故申請註銷,其已繳之接線費、移設費或工料費概不退還,用戶如說明理由要求延後辦理,可自通知之日起保留二個月,逾期即予註銷。所繳保證金不退還。
第二十七條 用戶每月應繳各項費用,應於公司通知之繳費期限納繳清,逾期未繳納者,公司得定期停止其使用,並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照繳者,視為終止租用,公司得逕行拆除其機線設備,其租費結算至拆機當月止。
第二十八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有權停止其租用,並由用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1. 用戶通信內容有洩漏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妨害社會 治安、違背公眾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事經有關機關通知者。
  2. 用戶使用本業務、有竊取、破壞他人信息或危害通信者。
  3. 用戶未經審查認可,利用其數據通信設備傳遞非合約載明之他人之數據或供他人作數據交換者。
  4. 用戶將租用之設備,私自轉讓或供他人使用者。
  5. 蓄意破壞他人通信設備者。
  6. 散播電腦病毒者。
  7. 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者。
  8.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
  9. 其他有危害通信情事者。

九、 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保留變更收費標準之權利,如因環境變化而變更原有收 費標準,本公司應於費用調整一個月前以書面方式告知客戶。
第三十條 本公司保留變更服務項目之權利,如因環境變化而變更原有服務項目,本公司應於變更一個月前以書面方式告知客戶。
第三十一條 本規章未訂事項,以本公司公司內部網路作業規定及其各項業務辦法、雙方共同訂定之契約書等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