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
申請終止使用之客戶,須以書面或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終止使用生效後,本公司將以支票支付退費款項。 |
第二十三條 |
用戶若未以書面或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終止,視為客戶承諾續用。 |
第二十四條 |
若用戶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款,經本公司以書面、傳真、電話任一方式通知後一個星期內仍未繳費,本公司有權主動中斷客戶之網路服務,並保留拒絕提供服務之權利。 |
第二十五條 |
用戶申請租用本業務或移設時應繳之各項費用,應自公司通知之日起十四日內一次繳納,逾期不繳納者,註銷其申請。所繳建設、施工保證金依相關業務規定辦理。 |
第二十六條 |
公司已調妥機線設備通知用戶租用或移設時,用戶因故申請註銷,其已繳之接線費、移設費或工料費概不退還,用戶如說明理由要求延後辦理,可自通知之日起保留二個月,逾期即予註銷。所繳保證金不退還。 |
第二十七條 |
用戶每月應繳各項費用,應於公司通知之繳費期限納繳清,逾期未繳納者,公司得定期停止其使用,並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照繳者,視為終止租用,公司得逕行拆除其機線設備,其租費結算至拆機當月止。 |
第二十八條 |
用戶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有權停止其租用,並由用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
|
- 用戶通信內容有洩漏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妨害社會
治安、違背公眾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事經有關機關通知者。
- 用戶使用本業務、有竊取、破壞他人信息或危害通信者。
- 用戶未經審查認可,利用其數據通信設備傳遞非合約載明之他人之數據或供他人作數據交換者。
- 用戶將租用之設備,私自轉讓或供他人使用者。
- 蓄意破壞他人通信設備者。
- 散播電腦病毒者。
- 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者。
-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
- 其他有危害通信情事者。
|